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。策划方案落地一定要综合考虑,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。在法律框架内也要进行筹划,合法是基础,切不可超越税法的界限。本文试图将企业所得税筹划要点从法条中提炼出来,以此抛砖引玉: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53条:“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。在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,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并预缴税款。年度终了后,企业应当在五个月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并进行汇算清缴,结清应退税款。当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,企业应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。
策划要旨:对存在淡季的企业,可在销售旺季计提年终奖等大额费用,在汇算清缴时临近支付,平衡全年预缴企业所得税,增加资金使用时间。
[企业缴税纳税]
第二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:“企业的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:(一)国债利息收入;(二)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(三)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(四)居民企业中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。
策划要点:企业在转让子公司股权时,可先进行股息、红利再转让股权,因为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、红利可免税。
第三部分,总结:企业所得税筹划与个人所得税筹划在很大程度上融为一体,当筹划的目标不再是企业单独筹划,而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筹划时,筹划策略就会更加丰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