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商标异议规定:《商标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明确规定了商标异议的法定程序,即公开征询公众意见,旨在公平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,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。
其内容涉及多个方面,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,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的禁止使用条款,或者商标不具显著性,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。
[商标申请]
对商标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任何人,即: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,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,既可以是企业、机构,也可以是个人,既可以是法人,也可以是非法人。异议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,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日期,以商标局发出申请书的日期为准。反对期限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,可以延期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。
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《商标异议书》,并在异议书中明确说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、商品类别、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、公告期和初审编号。
相反,当他人对自己的商标注册提出反对意见时,被异议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。